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全省建筑業企業省內跨區域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全省建筑業企業省內跨區域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綜合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推動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促進建筑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全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設類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 2014 〕 38 號)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豫建建〔 2014 〕 63 號)、《關于進一步扶持建筑業骨干企業發展的意見》(豫建建〔 2014 〕 64 號)有關精神,現就規范我省建筑業企業(包括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跨區域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設統一建筑市場的重要意義。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外地建筑企業備案、建設項目招投標時設置不合理的條件,變相限制、排斥外地企業在本地承接業務,存在地方保護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商務成本,影響了我省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建設統一建筑市場對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和全局觀念,從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建筑行業改革的高度,結合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推動統一開放市場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努力營造管理規范、開放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規范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登記工作。省內建筑業企業跨區域流動實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綜合試驗區)統一登記并公示信息,省轄市所轄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綜合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登記時,僅限于對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駐本地業務負責人(必須是本公司員工)的授權委托書、相關人員證書等進行登記。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借機收取費用;不得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注冊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誠信、質量安全、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無在建工程等證明。禁止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省內投標人出具上述證明。即日起省廳不再為省內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建筑業企業開具證明,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可登陸“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進行查詢。對違反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廳將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將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省內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全省建筑業骨干企業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環節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待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設置門檻進行地方保護,不得設立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攬業務。
三、依法加強對外地建筑企業的動態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履約監管,加大對外地企業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的動態監管力度,重點檢查外地企業是否存在出借資質、圍標串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超資質承攬業務、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是否按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足額配備工程技術、管理人員,人員變更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質量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健全,技術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嚴肅查處本區域外地企業和個人在承攬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通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綜合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省廳,作為不良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
四、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地要對現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對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方面設立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按照“誰出臺,誰清理”的原則,切實落實工作責任,于 2014 年 10 月底前進行修訂或撤銷。逾期不落實的省廳將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20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