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如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立足九項基本信息 著眼八個審查層面
第一個層面 九項基本信息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應審查如下九項內容。
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包含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其他組織的許可證書等;允許公民個人參加投標的,還包含公民個人的身份證明文書,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主要審查其是否真實,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時,可以到相關網站查詢。
②投標人的生產或者經營業務的許可證。
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或者經營的項目,投標人必須具有相關的許可證。主要審查其是否真實,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時,可以到相關網站查詢。
③投標人的財務狀況報告。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包含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如果是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看報告的結論是否表明投標人有完善的財務制度。
④投標人的納稅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納稅情況,從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來審查。
⑤投標人的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納稅情況,從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來審查。
⑥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必需具備的設備條件來審查,如是否自有、是否租用、是否與招標項目的規模相符。
⑦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根據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來審查投標人的能力和參與項目的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如專業證書等。對證書的審查,可以按照前面審查營業執照的要求進行。
⑧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形式審查:審查其書面聲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實質審查:開標日期前三年內,投標人是否有受過刑事處罰(含行賄處罰);停產停業(含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吊銷許可證、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賄犯罪記錄,通過檢察院查詢。
重大行政處罰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
⑨項目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如進口貨物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資格要求。
第二個層面 信用信息情況 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規定,還應審查投標人是否存在失信不良記錄。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投標人是否存在為失信被執行人(老賴)、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等記錄。 第三個層面 有無關聯企業投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還應審查是否存在禁止參加投標的關聯企業或是不得參加統一項目服務供應商的情況。
①是否有禁止參與的關聯投標人。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要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
審查方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相關投標人的工商登記信息,了解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情況、出資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和分支機構情況,同時通過投標人自己的網站來了解其組織架構和投資管理關系。
②是否為不得參加同一項目的服務供應商。
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和“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中規定的“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第四個層面 聯合體投標資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還應審查聯合體的投標資格。
一是,聯合體各方都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即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來應審查投標聯合體各方的資格。
特別注意:已經施行的87號令刪除了原18號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中“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在87號令后不再適用。也就是說,聯合體各方都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包含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即法定條件和特定條件同時具備)。
二是,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應從兩方面審查聯合體的資格。
①投標聯合體的資質等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②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投標人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招標。
三是,審查投標聯合體的聯合投標協議。
看是否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聯合協議,及所載明的聯合體各方承擔的責任義務。
四是,對聯合體信用信息進行查詢。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個層面 是否存在代理“禁區” 根據87號令第八條規定,還應審查代理機構不得代理的范圍界限。
采購人方面應當審查代理機構的代理能力和權限,即看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進行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的情況。 第六個層面 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特定資格 如果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和《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規定,審查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特定資格。
一是,服務承接主體是事業單位的,應是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
審查方法:根據分類標準和投標人提供相關資料。
二是,服務承接主體不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審查方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
三是,服務項目直接委托的特殊限制。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采取直接委托購買服務項目,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
第七個層面 是否符合中小微政策優惠條件 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招標項目,應審查中小微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應審查如下兩方面的內容。
①中小微企業書面聲明。
形式審查:審查其書面聲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實質審查:是否與財務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不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投標人的情況,是否與中小微企業標準不符。
②大型企業不得參加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 第八個層面 資格預審后投標人資格是否有變動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應對資格預審后投標人的資格是否有變化進行審查。已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開標后可不再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資格發生變化的,應通知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比較資格預審時投標人的資格情況和投標時的資格情況,已變化的部分,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查;無變化的部分可不再審查。